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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经外科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例分析

来源:临床神经外科杂志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5-06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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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随着时代的进步,人们的法律观念也在不断增强,临床工作中发生医疗纠纷后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例日益增多,总结分析既往的案例结果,对临床医务人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本文就

随着时代的进步,人们的法律观念也在不断增强,临床工作中发生医疗纠纷后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例日益增多,总结分析既往的案例结果,对临床医务人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本文就2009~2018年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临床法医鉴定中心46 份涉及神经外科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,现报道如下。

1 病例资料

46 例涉及神经外科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被鉴定人中,男29 例,女17 例;年龄11~75 岁,平均49.3岁。被鉴定人原发疾病:颅脑损伤14 例,脑出血性疾病13 例,颅内及椎管肿瘤10 例,脑缺血性疾病4例,其他5例。司法鉴定结案时被鉴定人状态:重残23 例,死亡17 例,轻度并发症6 例。鉴定委托单位除2 例为律师事务所外,其余44 为各级法院。被鉴定医院级别:三甲医院22家,三乙医院12家,二甲医院9家,二乙医院2家,民营医院1家。

2 结果

2.1 产生纠纷的原因 检查诊断不及时12 例(26.1%),手术不及时或方法不妥11 例(23.9%),用药不及时或用药错误8例(17.7%),告知义务不详细5例(10.9%),病情观察不仔细3例(6.5%),转诊不及时2例(4.3%),其他原因5例(10.7%)。

2.2 医院过错参与度 医院过错参与度为0 有2 例(4.3%),1%~10%有12例(26.1%),11%~40%有29例(63.0%),41%~60%有2 例(4.3%),61%~90%有1 例(2.2%)。医院过错参与度≤40%共43例,占93.5%。

2.3 典型案例

2.3.1 案例1

2.3.3.1 案情简介2011 年10 月14 日下午4 时左右,被鉴定人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约1 h入住XX医院神经内科,行头部CT 示脑内出血,以“脑血管意外”收入院。入院时神志清楚,给予脱水降颅内压、营养神经及对症支持治疗并告病危。住院当晚病情变化,15日7:30神志不清,复查CT示血肿扩大,经神经外科会诊后转科并行手术治疗。开颅血肿清除术后遗留意识障碍等神经系统后遗症。被鉴定人家属认为XX 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上述不良后果的发生,遂提出诉讼。

2.3.3.2 鉴定意见①医方对被鉴定人的病情重视不够,观察病情不仔细,处理不及时:被鉴定人入院时出血量较少,存在左侧肢体偏瘫及左侧中枢性面瘫(轻度),但神志清除,双侧瞳孔等大等圆,医方也予以告病危及相应处理无误。但对于告病危的病人,医方除在2011 年10 月14 日下午4 时入院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外,直至次日晨7 时30 分没有第二次病程记录,期间病人病情已有明显变化;同时,根据护理记录记载,被鉴定人入院当晚9时5分静脉注射速尿20 mg(听证会医方陈述病人出现频繁呕吐),分析此时其病情已有变化;次日凌晨1 时,护士通知医生(具体原因不明,分析病情可能进一步加重,因为神志已转为昏睡),但未见医生予以检查处理的记录,如及时给予CT 复查并指导下一步治疗等。因此,XX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诊疗常规,存在不足和过失。②对于高血压病脑出血病人,当血压≥200/110 mmHg时,在脱水降颅内压治疗的基础上,应采取降血压措施,被鉴定人入院时血压220/120 mmHg,当晚9 时测血压为190/120 mmHg,医方未考虑调整血压,以降低再出血的风险,故存在过失。

综上所述,由于医方存在对被鉴定人病情重视不够,未按危重病人予以管理,观察病情不仔细,处理不及时及血压管理上的不足或过失,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再出血、植物状态生存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,建议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间参与度定为40%(供参考)。

2.3.2 案例2

2.3.2.1 案情简介2013 年9 月8 日被鉴定人因突发昏迷行头部CT检查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收住XX大学XX医院,9月10日DSA检查发现左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动脉瘤,行血管内栓塞治疗;右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亦发现6 mm×5 mm囊性动脉瘤,未做特殊处理,9 月30 日出院。10 月4 日再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右侧脑室出血,因抢救无效于5日死亡,被鉴定人家属认为XX 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上述不良后果的发生,遂提出诉讼鉴定意见。

2.3.2.2 鉴定意见①被鉴定人DSA检查发现双侧后交通动脉动脉瘤,先行出血侧治疗,另一侧行择期手术,未违反医疗原则。②被鉴定人出院时恢复良好,血压基本控制正常,但出院5 d后因右侧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,分析出血原因主要与血压控制不佳有关,其发生的原因:医生告知不足,脑动脉瘤病人,控制高血压是预防脑出血的关键,出院医嘱中,虽然告知病人监测血压稳定,但没有充分告知控制血压的重要性及详细治疗措施,存在告知义务不足之过错;出院后,被鉴定人及家属监测血压不力,没有做血压监测,血压控制不佳未被及时发现。

文章来源:《临床神经外科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lcsjwkzzzz.cn/qikandaodu/2021/0506/535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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